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院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精神,进一步服务和支持院校培养技能人才,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开展试点工作,是指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备案管理方式,明确符合条件的院校,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等,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评价。试点工作要坚持“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评价认定与教学过程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的原则,在经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
二、试点条件
院校拟申请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负责院校学生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
(二)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其中每个职业(工种)考评人员或高级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
(三)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网络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专业设置、教学水平、企业用工需求、办学条件及规模;
(五)基于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建立与所认定的职业(工种)相对应的题库,能够根据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的更新及时充实完善题库;
(六)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系统,并能够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对接。
三、试点申请
符合试点条件的院校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中职院校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办学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技术评估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技工院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按照川人社办发〔2020〕20号文件要求实施备案,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省属及以上技工院校向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市(州)及以下技工院校向所属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质和条件初审后报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经复核和技术评估后备案;高职院校及其它院校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展技术评估及备案。
四、评价标准
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五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初级工、四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三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二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一级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其中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编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五、评价方式
院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面向本院校学生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推动院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鼓励院校探索结合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同时还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一)深化企校合作、产教融合,依托合作企业对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发挥企业培养评价主体作用,由已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评价,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评作用,组织院校和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规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六、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由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试点院校的技术评估、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评估工作实施流程,指导全省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并具体负责高职院校等院校的试点备案管理;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命题规范,监督指导命审题工作;指导全省试点院校的考务组织实施;负责考评人员培训、考核和认证;负责全省质量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以及全省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负责全省试点院校证书编码赋值和查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理;制定信用评估办法,对本级备案的试点院校进行信用评估,对市(州)备案试点院校信用评估情况进行抽查。
(二)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技工院校的申请受理;结合技工院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及条件、课程内容、教学过程和企业用工需求等相关情况,提出技工院校试点职业(工种)和等级,配合做好技术评估并向省职鉴中心推荐。
(三)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属地市(州)及以下中职院校的试点备案管理;指导属地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组织实施;负责属地试点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质量督导;负责属地试点院校证书编码赋值和查询服务;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对属地备案的试点院校进行信用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将试点院校及其认定活动纳入属地管理,构建政府监管、院校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支持院校全方位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院校学生取得保留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考核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原有相关支持政策不变。
(三)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做好技术服务和质量督导等工作。做好事前备案、事中监管和事后服务,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认定、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失信、管理失序的院校,取消试点资质。对严重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采取第三方信用评价等方式,对试点院校进行信用评价,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试点院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考务管理,并建立问题回溯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评价质量。要建立认定工作台账,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认定活动。
(五)试点院校在认定活动中如出现考生资格不符合规定、程序不规范、未基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开展、成绩造假、工作人员失职等违规现象,将视情节按规定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备案资格。试点院校内部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出现违规或失职行为的,应视情节取消考评或督导资格,不得参与任何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相关工作。上述违规现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咨询电话:(028)86112339
监督电话:(028)8611056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