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贯彻落实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4号),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改革,结合我省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以人才培养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央属在川和省属国有企业、地方规模以上企业、院校,依法在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四)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职业(工种)范围
职业(工种)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其中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三、提交材料
(一)《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的许可证复印件。
(三)评价职业(工种)、职业编码、等级,评价采用的职业标准或规范。
(四)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的题库建设情况。
(五)与试题相配套的等级认定场地、设备设施、软件平台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规范的财务管理文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六)专职工作人员名单,评价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级认定考核流程、工作制度、人员守则等管理制度及质量管控措施。
(八)信用报告、诚信承诺书。
四、时间安排
(一)拟申请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央属在川和省属国有企业、地方规模以上企业和院校,于6月30日前提交申报资料,8月30日前完成技术评估。
(二)拟申请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于8月1日—8月30日提交申报资料,10月30日前完成技术评估。
五、其他事项
(一)央属在川和省属国有企业、跨地区规模以上企业、院校,依法在省级市场监管或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的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市(州)级及以下注册成立的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所属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备案材料,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质和条件初审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备案。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第三方评价机构遴选推荐函及机构申报材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程序、实施流程和工作要求等,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44号)文件执行。
(三)已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面向所在地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开展评价,应向当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当地监管;当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资质、工作方案及与申请开展评价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试场地、设备设施、考务流程、考务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管理等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开展评价的答复意见。
(四)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咨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咨询电话:(028)86112339
监督电话:(028)86110567
附件:第三方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