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6号)有关要求,拟组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指委构成
以国家职业分类和技工院校专业分类为依据,分批组建若干个教指委,各教指委下设若干个工作组。教指委委员由技工院校、行业企业、高等院校、教研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各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数量一般不超过15名。
教指委委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选聘,聘期五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第一年为预聘期,预聘期内工作合格后转为正式委员,并发放聘书。教指委委员在聘期内从事教指委相关工作取得的工作成果可参照省部级课题进行认定。
教指委的主要工作是围绕服务制造业和实体经济发展需要,对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价和服务。
具体包括:开展技能人才需求分析,提出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参与专业(课程)教学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改革与教学实施;参与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修订,指导技工院校专业建设;参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建设,受托评审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划教材;参与数字资源建设,提高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信息化应用水平;参与教学质量评价,指导师资培训、技能竞赛、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行业企业调研,推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组织课题研究,指导开展专业教学及职业培训交流活动等。
二、教指委委员推荐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自觉从加快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高度,充分认识教学指导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教学指导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责任心强,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公正廉洁。
(二)热爱技能人才培养培育事业,熟悉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在相关专业(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当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并从事相关专业(职业)领域工作满3年。其中,行业企业委员应熟悉本行业政策、产业发展状况及技术变革趋势,一般应具有参与相关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建设的工作经验;学校委员应熟悉专业教学和教学管理,一般应具有参与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教材等建设的工作经验。
(三)优先推荐省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研机构负责人;在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技工院校校长;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制定专家;在专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术技能,并具有校企合作经验的行业企业专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指导专家,全国性技能大赛评委,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评委等。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围绕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改革发展需要,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积极承担并统筹协调相关力量完成教指委工作任务。
三、工作安排
2021年启动组建首批5个教指委。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教指委类别
本次组建智能制造与智能装备类、数字与信息技术类、新能源与交通运输类、康养生活服务类和现代商贸流通类5个教指委,分别对应以高端装备为主体的先进制造产业(职业)集群、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职业)集群、以现代科技为支撑的交通运输产业(职业)集群、以健康生活服务业为重心的现代服务产业(职业)集群、以创新为重点的商贸流通产业(职业)集群。
(二)委员推荐途径及名额
1.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本区域内有关学校、教研机构、企业的专家。各省份可为每个教指委推荐1—3名委员,应兼顾相应教指委的专业(职业)领域,保证委员专业的全面性、广泛性。
2.有关行业组织、中央企业可推荐行业企业专家,每个行业组织及中央企业可为对应教指委推荐1—2名专家。
3.部教材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荐核心课程专家、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规划教材核心作者。
(三)资料报送
1.请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组织及中央企业确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于12月5日前将联络人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2.各推荐单位组织被推荐人填写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表,汇总后由推荐单位填写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汇总表,于12月15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电子信箱,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统一邮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我部将综合考虑推荐人员情况,公示后适时公布首批教指委委员名单。
联系人:刘玉佳 董琦
联系电话:(010)84207436 84207481
电子邮箱:283276657@qq.com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来源:人社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