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明确河北省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将实行告知承诺制。
据悉,该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培训机构。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类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经批准各地集中行使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权的部门(行政审批局)。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河北省总体规划。设置标准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执行。
申请材料清单包括:《河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一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两份。
申请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举办者,向同级审批机关提出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审批机关根据《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内容和事项。举办者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与承诺不符的将被视同为“提交虚假材料”,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受理举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河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冀教政法〔2018〕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举办者可通过1234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燕都融媒体记者杨佳薇)【本文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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