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现就做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构备案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流程和办理时限等。有关部门(单位)拟设立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其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报我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铁路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实施的职业资格及军队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其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按原规定执行。
二、加强信息公开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本地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实行动态更新。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建立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为劳动者就地就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
三、强化属地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向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作出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4月1日